1,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3月份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开具普通发

白酒红酒押金收入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这是规定。(93600+2000)/1.17*0.17
销项税额=93600/1.17*0.17=13600.
93600/1.17*0.17=13600元,包装物押金应做其他应付款处理,无需计提销顶税
酒类销售除了黄酒和啤酒,其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收不收回,是否逾期,在发出的时候就计入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93600+2000)/1.17*0.17=13890.60元

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3月份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开具普通发

2,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筹划

对销项税额的筹划关键在于销售额。对销售额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1)注意价外收费  价外收费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征收增值税。  比如,在带包装物销售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且包装物押金应单独核算。  2)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  采取合法的价格折扣销售方式,只要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按折扣后计算应税销售额,而采用实物折扣销售方式,则不能扣减折扣额,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3)把好自产自用关  自产自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项目的,自产自用环节免纳增值税。因此,尽可能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可减少或延缓对外销售,达到节税或缓税的目的。  4)及时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应及时从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中抵扣,避免无谓的纳税。

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筹划

3,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代理酒类销售关于酒类的购入和售出怎

  (一)收到商品时   (a)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二)实际销售时   (b)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再做(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发票)   (c)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三)支付款项时   (d)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注意:1、对于分录(a),是按协议约定金额入账的,而不是按成本价入账 的, 这一点和视同买断情况下账务处理金额是一样的。   2、在资产负债表上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是不列示的,代销商品款是受托代销商品的备抵科目,两科目金额一致,这两个科目仅在账上反映,原因是受托方对受托代销商品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又为了便于对受托代销商品加强管理而这样处理的。   补充:视同买断方式,那就等同于自己购进商品:   1、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代理酒类销售关于酒类的购入和售出怎

4,酒厂消费税筹划

第一、利用“价格”平台合理避税根源:——“从价计征”   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量×单位价×税率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三、案例:   1、消费税案例——酒厂售酒,低价售酒给经销商   2、预提所得税案例——外商技术转让费,低价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   3、关税案例——低价的抵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口商再转手给真正的进口商   4、所得税直接转移利润案例——“高进低出”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给低税区的关联方   5、所得税“搭桥”转移利润案例——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搭桥”实现利润转移   6、所得税构造“信箱公司”转移利润案例——通过在避税地注册一个用来“搭桥”的信箱公司起到转移利润目的   7、所得税“膨胀成本”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案例:   (1)工资成本膨胀案例   (2)原材料进成本膨胀案例   (3)费用成本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5)广告宣传费进成本——如:广告费进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总公司超过2%,子公司不足2%,就可以让总公司的广告费,由不   足2%子公司承担;又比如,如果两个子公司,甲地所得税税负重,   可以让甲公司承担   8、增值税案例   (1)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税收政策区别,将混合销售产品价格转化为服务费     第二 利用“漏洞”平台避税筹划方法研究   一、漏洞三种形式   二、纳税人钻漏洞好处   1、增值税漏洞   2、消费税漏洞   3、营业税漏洞   4、关税漏洞   5、企业所得税漏洞   6、个人所得税漏洞

5,酒厂 消费税

(2)甲酒厂: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某啤酒厂销售B型啤酒10吨给某商业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760元,收取
第一、利用“价格”平台合理避税根源:——“从价计征”   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量×单位价×税率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三、案例:   1、消费税案例——酒厂售酒,低价售酒给经销商   2、预提所得税案例——外商技术转让费,低价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   3、关税案例——低价的抵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口商再转手给真正的进口商   4、所得税直接转移利润案例——“高进低出”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给低税区的关联方   5、所得税“搭桥”转移利润案例——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搭桥”实现利润转移   6、所得税构造“信箱公司”转移利润案例——通过在避税地注册一个用来“搭桥”的信箱公司起到转移利润目的   7、所得税“膨胀成本”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案例:   (1)工资成本膨胀案例   (2)原材料进成本膨胀案例   (3)费用成本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5)广告宣传费进成本——如:广告费进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总公司超过2%,子公司不足2%,就可以让总公司的广告费,由不   足2%子公司承担;又比如,如果两个子公司,甲地所得税税负重,   可以让甲公司承担   8、增值税案例   (1)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税收政策区别,将混合销售产品价格转化为服务费     第二 利用“漏洞”平台避税筹划方法研究   一、漏洞三种形式   二、纳税人钻漏洞好处   1、增值税漏洞   2、消费税漏洞   3、营业税漏洞   4、关税漏洞   5、企业所得税漏洞   6、个人所得税漏洞

6,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筹划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条文,增值税的合理避税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这样做其所应用的手段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整体与“零部件”很难界定,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规避较高的税收。(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以满足免税项目,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合理避税这方面,往往留给避税的空间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或偷、漏税带来很多机会。如企业可以扩大购入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一般纳税人有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意不作一般纳税人,以便于避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量改变条件,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5)利用增值税发票合理避税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人民币同等的效能。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发票上进行筹划。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发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很便宜。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6)利用不同的货物销售价格进行合理避税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尽量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相互协商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这种合理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7)利用委托加工费通过委托加工费合理避税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目的。(8)利用具有弹性的进口价格合理避税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合,压低进口货物,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税款。(9)利用混合销售机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可能利用混合销售机会把高税的项目按低税业务计算来避税,或者利用混合销售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变为纳营业税的项目,以从中获得税收利益。
对销项税额的筹划关键在于销售额。对销售额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1)注意价外收费 价外收费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征收增值税。 比如,在带包装物销售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且包装物押金应单独核算。 2)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 采取合法的价格折扣销售方式,只要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按折扣后计算应税销售额,而采用实物折扣销售方式,则不能扣减折扣额,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3)把好自产自用关 自产自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项目的,自产自用环节免纳增值税。因此,尽可能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可减少或延缓对外销售,达到节税或缓税的目的。 4)及时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应及时从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中抵扣,避免无谓的纳税。

7,企业纳税筹划案例介绍

原发布者:王俊义123abc纳税筹划第二章纳税筹划基础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000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000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000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服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100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800000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250000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年该企业的年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万元(不含税),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2009年和2010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
例1:阳光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4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600多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被告知,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拿着大红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导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 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现行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其具体内容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之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想到这里,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帐,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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