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大股东被冻结,大股东被司法冻结的股权怎么办不能一直冻
来源:整理 编辑:美酒知识 2023-07-28 14:30:36
1,大股东被司法冻结的股权怎么办不能一直冻
大股东被司法冻结了,那这个股东是不能做任何变更的。需要解决这个司法案件,才能变更这个股东
2,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没解冻怎么可能停牌重组
可以。当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司法纠纷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推动重组,这没什么。
3,一个企业大股东股冻结其它股东是否可以分红
只要企业的股份是正常的,即使大股东的股权被冻结了,也不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分红。希望可以帮到您,感谢您的采纳。你没有说清楚,是大股东自己想撤股还是想让你撤股?如果你是公司的一名职工,你有权获得工资报酬。至于分红,那是你作为公司股东应得的权力。大股东无权剥夺。如果大股东不给发工资,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起诉公司。如果大股东想让你撤股,你愿意的话可以把股份卖给他。如果不愿意出售,他也不能强迫你退出。
4,股份被冻结了大股东还能经营吗
你好,股份冻结意味着您的股份不能发生转移,公司的经营权由大股东把握,此时您依然有绝对的决策权,所以正常情况下没有影响的!手打望采纳!!!民事诉讼中,你冻结的是大股东对其股权的处置权,只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而不是股东权,他依然有行使股东权利的资格。 股权冻结后仍然可以行使除股权转让以外的权利。 冻结后不能进行转让,不影响其他权益。董事长变动需要股东会决议。 能够行使股东权益,限制只是限制股权转让。
5,大股东股票被冻结3年冻结前股票停牌复牌后会暴跌吗
看是什么原因冻结的。还有停牌原因。一般因为公司业务需要停牌的,股东正常冻结的,都不会跌。如果是因为股东违法,或者公司被查的停牌,是要暴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十分繁琐。
6,大股东股票冻结怎么回事
一、大股东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纠纷日益增多。重庆路桥、兴业聚脂均属这种情况。经济纠纷的增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说来,大股东如果是经济实体,则易发生经济纠纷;而大股东如果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则很少出现这种情况。 二、冻结股票比冻结其他财产更容易执行。一般说来,冻结未流通股份,往往不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而冻结银行账户或其他形式的实物资产,则有可能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构成负面影响。而且,其他形式的资产除不动产外 ,一般说来还存在转移的可能。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未流通股份却无法“挪动”半步,——全都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其实对公司重组的影响不大 只能说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会影响的下家的决策及判断 还有是什么原因导致股权冻结 违法买卖 还是幕后交易 这些都是因当关心的 其实重组的方案由很多 重组第一件事情 就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完毕之后要上报证监会 因为是上市公司 然后你的合作企业在哪里 一般是通过投行来完成资产重组 因为他们有足够的经验和资源 帮助你完成他 然后多方开始商讨重组的相关事宜 最后是新公司成立 上市公司的话需要去证监会备案的
7,民事赔偿的案例举要
在《证券法》中,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大致分为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欺诈客户等五类,相应地,涉及上市公司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之诉是前四类,诉讼方式则表现为投资者集团诉讼和投资者个人诉讼为特征的直接诉讼,而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也不是侵权行为人简单的几句道歉话或事后纠正所能了结的。发行欺诈的民事责任可以是股东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他侵权人返还所募资金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类案例如过去的大庆联谊案、目前仍未了结的通海高科案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内幕交易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内幕交易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1994年中国证监会对襄樊上证利用内部信息买卖延中实业股票案的查处等。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操纵市场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操纵市场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目前的亿安科技案,过去的申银万国证券操纵陆家嘴股价案、华天集团操纵华天酒店股价案、苏州信托操纵东大阿派股价案等,就是表现为虚假陈述的银广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纵市场的案中案,虚假陈述的目的在于操纵股价盈利,而能够操纵股价往往是黑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由于其虚假陈述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虚假记载的案例如过去的琼民源案、东北制药案、红光实业案、ST黎明案等,现在的郑百文案、银广夏案、麦科特案等;重大遗漏的案件如现在的华纺股份案(发行人没有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披露其第一大股东所持2500万国有股被法院冻结的事实)等。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远比直接诉讼广泛,它与公司本身的诉权范围相同。其诉讼可以是上述直接诉讼案件的后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等,这些不法行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公司的董事与大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资产重组、担保、所募投资款借贷、委托投资理财等问题引起的责任争议比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东们的关注。例如,在银广夏案中,假使发生了对该公司的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后,而该公司拒绝或怠于对公司董、监事行使职权追索损失时,具有一定条件和资格的股东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而最终因法院的原因没有形成诉讼的红光实业案中,如果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则股东至少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公司经营者向上市公司赔偿该公司被证监会行政罚款的100万元和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的100万元。又例如,银广夏虚假信息案发生后,媒体披露出金陵股份、轻纺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银广夏股票,如果投资者对银广夏民事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法院审理后,上述公司、基金在证明与中小投资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奋起参与、主张权利,否则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关的股东、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对该四家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而行使股东代表诉讼之诉权的。再例如,三九药业案中,三九药业的大股东和关联方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被查实后,虽然有了还款计划,但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及时整改,而公司董事会又怠于行使职权,股东将可以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关联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样问题的还有ST猴王案、ST粤金曼案、ST棱光案、美尔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举了,这些公司要么巨额资金被人占用、要么为人提供巨额担保、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一方面,该股东以公司代表机构的立场代替公司起诉,类似于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另一方面,该股东提起诉讼又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类似于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股东代表诉讼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损害赔偿机能和违法行为抑止机能。所谓损害赔偿机能,是指董事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己向公司承担补偿和赔偿,是公司损害的回复机能。所谓违法行为抑止机能,是指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令董事有所畏惧,而不致实施使公司受损的违法行为,是抑止董事违法执行职务、确保公司健康经营的机能。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和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赔偿,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告公司的经营者,使之不致在将来实施同样的加害行为。换句话说,违法行为抑止机能的发挥,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根本目的和意义所在。您好。本案的受偿顺序关键在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1、受偿顺序如下:戊>乙>甲>丙=丁。原因如下: (1)甲于9月5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于9月9日办理抵押登记; (2)乙于9月6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3)丙于9月1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4)丁于9月3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影响其他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约定无效; (5)a因修理费问题,导致涉案轮船被戊留置。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丁于a约定丁优先于另外几家银行受偿的条款无效。 第199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已登记的由登记在先的优先;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乙优先于甲,甲优先于丙和丁。 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优先于乙。 2、分配如下: (1)戊获得400万元; (2)乙获得1000万元; (3)甲获得2000万元; (4)丙获得200万元; (5)丁获得400万元。(丙与丁的比例为1:2)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提供以下法律供您参考:《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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