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追加股东

个人独资的公司,追加股东,就不是个人独资的公司了。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了。改变公司的性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走出资人的验资程序,然后依法变更企业登记信息。比如追加人和企业法人是父子关系,可以加入成为股东。

企业追加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人是完全可以的,现在还有一人有限公司,就是股东1个人也是可以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居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多少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多少

4,谁是第一大股东

1、控股股东就是第一大股东吗:是的。2、有什么区别:理论上来说,控股股东就是在公司占有股份权重最大的股东。控股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两种。绝对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大于公司整个股份的51%;相对控股股东是指整个公司股权最大的股东,例如601009南京银行,它的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只有13.76%,但是由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小于13.76%,只能“委屈”地成为第二、第三大股东。3、000004的控股股东是深圳市北大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而作为上市公司的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是其控股的子公司。 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6.10%的股权,目前属于相对控股股东。

5,发起人与股东

"股东与发起人是有区别的,发起人是股东,但股东不一定就是发起人。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有限公司设立时,设立公司的人也可以成为发起人的。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就成了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只是在公司设立不同阶段的称呼。 "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6,公司股东的权利

投票权或选举和被选举权(董事、监事),分红权(按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分配公司利润),所有权或清算权(当公司终止清算时按比例获得清算所得),知情权,股东有权利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等
一、表决权表决权是指,股东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对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在行使表决权时:1、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公有限责任司的章程另有规定时,遵循公司章程,否则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二、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也称为分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1、有限责任公司:除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利润,否则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股份有限公司: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否则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三、增资优先认缴权增资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股东将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出资或者认购性的权利。1、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全体股东事有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否则股东将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2、股份有限公司: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否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四、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信息的查阅复制权限:

7,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

(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A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3)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4月2日。 (4)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C召集和主持。 (5)G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G不能加入该公司。 (6)不合法。针对B的出资不足,先由B本人补足,B不能补足时,要由A、C、D、E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A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G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D、E、G四人都是同意A转让股权的,既使B不同意,但B的出价又不如F高,所以B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F。 (8)翰林公司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9)可以。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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