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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销售包装物押金退还前后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如何会计处理

白酒销售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退还都要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一般包装物押金都是含税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计算。

白酒销售包装物押金退还前后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如何会计处理

2,增值税纳税人下类项目中不缴纳增值税的是

B中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在收取时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之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所以C、D应该也为正确,A中我觉得应该是随同货物一并销售的包装物收入,而不是包装物,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是增值额,而不是单个的人或物。

增值税纳税人下类项目中不缴纳增值税的是

3,酒厂没收的白酒的押金交增值税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要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售出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不冲减。因为白酒包装物押金会在收到时直接计入计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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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没收的白酒的押金交增值税么

4,酒厂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因此,该笔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在半年前销售白酒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而啤酒当时未交。

5,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未逾期的不并入价外费计征增值税但是

是这样一个道理,无论任何酒类,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都是价格,也就是从价定率征收的,因此,包装物押金会对所有酒类的增值税额有直接影响,因此要在增值税中明确区分不同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计税方法。而消费税则是区分不同的酒类分别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其中:白酒是同时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啤酒和黄酒是按从量定额,其他酒是从价定率。从这里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多少,都不会对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税额产生直接影响(对啤酒的税额有影响,但和对增值税的影响完全不同,我列在最后一段)。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都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也就是说啤酒和黄酒只是按销售了多少吨酒来计税的,包装物押金和酒的吨数没有关系,无论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是多少,都不会对啤酒和黄酒的计税依据影响。因此,无论包装物押金计入还是不计入,消费税额都是相同的,所以在消费税中无需区分酒类了。注意:包装物押金会对啤酒的税额产生影响,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及以上的,税额是每吨250,3000元以下的,税额是每吨220。
有时候两者的计税依据的确有矛盾如消费税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的,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价作为计税依据但此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还是近期的同类商品平均售价但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未逾期的,不并入价外费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里是统一的希望可以帮助你更好的理解
两个税种的规定是一致的,都不作为价外费用,你可能看错了
没错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两者的规定是一样的

6,包装物押金应税规定

包装物押金的纳税规定如下: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应注意以下具体规定: ①“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纳增值税款。 ③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款一并计算增值税款。 ④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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