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09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200-540-280+200-1200*15%-70-20)*25%=7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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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09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2,宁波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量每年大约20万

总100W 上交20W 在叫工人的在交杂七杂八 反正最后应该会留下55W
白酒消费税:[5x12000+6200/(1+17%)]x20%+12000x0.50=19059.83元,套装消费税:6000x300x20%+2x6000x0.50=366000元,合计应交消费税:19059.83+366000=385059.83元。

宁波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量每年大约20万

3,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

答:决策的主要依据是: (1)这次的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责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0。因此按昭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千克*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算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人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身以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5,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5000*2*0.5=7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7500=16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税款为: 25000*10%+5000*2*0.5=7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6500-7500=9000万元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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