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酒活动情迷红酒共醉七夕在哪里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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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活动情迷红酒共醉七夕在哪里举行

2,晒幸福时光赢澳洲干红活动谁知道

从2月14日至4月8日,赫柏湾酒业推出的“晒幸福时光 赢澳洲干红——赫柏湾万元婚宴用酒免费送”活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免费为兔年3对新人送出全场婚宴用酒。同时,所有参与者都可获得5折用酒优惠。这可将为您的婚宴省下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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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沱牌舍得酒业的官微都举行了哪些活动啊怎么身边的朋友都在说呢

近期沱牌舍得酒业的新浪微博上,有两个影响比较大的活动,得到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支持:一个是现在正在进行中的“中秋节庆贺官网上线”回馈活动,每周都有五位幸运者抽到舍得九年陶醉酒,活动应该会做到九月底才结束;另一个是“舍得V聚会”,在官网上线活动之前就开始做的,效果相当好,应该在这轮活动结束之后,会继续进行吧。你可以加下“沱牌舍得酒业”的官微,感兴趣的话不妨参加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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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丘酒厂为高考学生赠酒活动开始了吗

教自家的孩子好好读书呀
前几天章丘新闻已播了,好像是600分以上
一份奖品价值一千元,那可是一名酒厂员工辛辛苦苦一个月的薪水呀!
一份奖品价值一千元,那可是一名酒厂员工辛辛苦苦一个月的薪水呀!
开始了吗?已经结束了我咋觉得像个广告词呢

5,好像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推出什么旅游大礼真情回馈什么的到底是这

可以上他们的官网看看就知道了,在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30日期间,只要一次性进货怀庄35年陈酿赖茅酒100箱或者一次性进怀庄50年陈酿赖茅酒50箱就可以赢得超值新马泰10天双人双飞游;只要你一次性进货怀庄35年陈酿赖茅酒200箱或者一次性进怀庄50年陈酿赖茅酒100箱,就会奖励实用价值五万元的送货面包车一辆(带车体广告、空调),是怀庄酒&业举行的四月感恩回馈活动。
你好!你可以上他们的官网看看就知道了,在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30日期间,只要你一次性进货怀庄35年陈酿赖茅酒100箱或者一次性进怀庄50年陈酿赖茅酒50箱就可以赢得超值新马泰10天双人双飞游;只要你一次性进货怀庄35年陈酿赖茅酒200箱或者一次性进怀庄50年陈酿赖茅酒100箱,就会奖励实用价值五万元的送货面包车一辆(带车体广告、空调),是怀庄酒业举行的四月感恩回馈活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6,一般白酒促销是怎样做的

可以参考以下要素,制定合适您市场及酒水的促销活动:  一是促销活动背景分析  这要做一个比较详细的市场调查,主要的是瞄准竞争对手的促销主题、促销策略、促销形式和促销力度,这样才能更好地有的放矢。  二是要讲明促销目的  是对通路上渠道促销,还是对终端的消费者促销,还是两者兼而有之。需要说明的是,此处通路上的渠道成员主要指二、三级分销商及终端商、终端上的营业员和服务员等。  三是促销活动主题设计  这是促销很关键的一环。名正才能言顺,名字好才能好办事,尤其是在广告信息爆炸、产品信息泛滥的时代,要抢占消费者眼球,的确需要一个好的概念,好的概念不仅争夺眼球,而且还能俘获人心。  四是促销内容的设计  这里最为关键的一条原则就是:简单、简洁、明了。做方案一定要考虑可操作性,切忌理想化、书生气,以至闭门造车。  五是促销时间的设计  淡季主要是构建分销网络,铺货终端,淡季基础工作做扎实了,旺季就有可能笑傲金秋,硕果累累。所以,制定促销方案的时间,基本上都是集中在旺季,实行间歇性促销,酒业板块主要集中在五一端午、中秋国庆以及元旦春节等三个阶段。另外,酒行业淡季一对一促销,主要集中在酒店这个特殊终端里。  六是要设计好促销活动执行细案和细则  可以以表格式的东西进行监控。做好必要的方案执行的培训工作,让大家心中都明白促销方案如何执行。  七是要做好促销活动的评估  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如此循环,才能得到更好的提高。
很辛苦,女孩子卖白酒,都是跟粗人与醉人打交到,经常受到客人无礼的要求。

7,酒类促销活动

仙人醉酒,白狐金钻酒,要卖出酒的卖点。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03-28 16:55:21选出 <p>酒类流通管理办法<br><br>  第一章 总 则<br><br>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r><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br><br>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br><br>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br><br>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br><br>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第二章 备案登记<br><br>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br><br>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br><br>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mofcom.gov.cn" target="_blank">www.mofcom.gov.cn</a>)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br><br>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br><br>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br><br>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br><br>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br><br>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br><br>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br><br>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br><br>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br><br>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br><br>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br><br>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br><br>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br><br>  第三章 经营规则<br><br>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br><br>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br><br>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br><br>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br><br>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br><br>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br><br>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br><br>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br><br>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br><br>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br><br>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br><br>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br><br>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br><br>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br><br>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br><br>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br><br>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br><br>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br><br>  第四章 监督管理<br><br>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br><br>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br><br>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br><br>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br><br>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br><br>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br><br>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br><br>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br><br>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br><br>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br><br>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br><br>  第五章 法律责任<br><br>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br><br>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br><br>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br><br>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br><br>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r><br>  第六章 附 则<br><br>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br><br>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br><br>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br><br>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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